“土地被征收,是否會被提前通知?”“村里開發(fā)的土地收益分配情況如何知曉?”……近年來,隨著廣東惠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的發(fā)展,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成為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
近日,廣東惠州惠東縣發(fā)布了《惠東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制度》),加強該縣農村集體資金管理,規(guī)范村(組)級財務會計行為,提高集體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財務公開、民主理財落到實處。
集體經濟預決算:對執(zhí)行情況定期開展專項檢查
《制度》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預決算管理應堅持統籌兼顧、增收節(jié)支、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如實反映并進行分析。其中,年度綜合預算編制的收入內容須包括生產經營收入、土地發(fā)包、物業(yè)出租、對外投資、補助收入等;而年度綜合預算編制的支出則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設性支出、經營成本(費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等。對于籌資、工程建設、對外投資及其他重大項目應實行“一事一議”單項預決算。
《制度》同時要求,鎮(zhèn)財政所應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決算的編制過程,并對執(zhí)行情況定期專項檢查,對年終決算審核。對于預決算制定的內容及超出預算核定額度的開支等都必須在村務公開欄公布。
“三資”使用:須經村民代表會議審批
農村的資金、資產、資源是集體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讓“三資”使用更加合理,《制度》提出,“三資”的出租出讓、抵押、擔保、承包支出應由受到村內三個層次的審批通過,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其中,*層為村民委員會主任(村民小組長)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的聯審聯簽,第二層為村民委員會主任(村民小組長)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的集體審批,第三層則是村民(代表)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的討論同意。
在債權債務管理方面,《制度》明確,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單位或個人,確須出借的,1000元以內由須經過*層審批流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須經過第二層審批,超過3000元的須由第三層審批,同時實行借款抵押、質押等擔保制度,前欠未清不得再借。
票據報銷: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村務監(jiān)督委員簽字
《制度》要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制度必須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在財務公開后要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群眾來訪,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在財務公開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作出解釋。
同時,相關經濟活動也必須接受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督。其中,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的理財監(jiān)督,應每周安排1至2天進行,按照審單后報銷入賬原則,對支出票據進行逐筆審核,并由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全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簽字加蓋印章后方可報銷。對于收支業(yè)務有疑問的,有權利要求相關人員解釋,對解釋有異議的,可向鎮(zhèn)財政所或鎮(zhèn)政府反映報告。
此外,對外支出發(fā)生時,須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嚴禁以白條單形式抵庫入賬;同時,支出票據應在一個月(季)內結報,凡支出發(fā)生后一個月(季)內不結報的票據,無特殊原因不得再審批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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